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000号之一
原告: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1018号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青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城黄河路24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青县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金额为1,423,537.66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高青县妇幼保健院的银行存款1,423,537.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