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智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岳阳智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6480号
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南座1-11层、2幢A区1-3楼、2幢B区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岳阳智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阳山新村东7栋6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智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22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16元,合计3910元,由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