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景鑫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0039号
原告深圳市景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社区和一一路49号3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248356XM。
法定代表人黄景波。
委托代理人刘玲佩,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卫军,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育华路198号10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62773723。
法定代表人郑松强。
原告深圳市景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景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景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景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