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2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民营园一纵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6829520W。
法定代表人金荣昌。
被执行人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育华路198号10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62773723。
法定代表人郑松强。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18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600895元及利息、受理费5223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2)粤0306执200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671672.57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执行款657835元(含本金600895元、利息37696元、迟延履行金19244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5223元、执行费8614.57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82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82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