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被执行人: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育华路198号10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62773723。
法定代表人:郑松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351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01231.9元(人民币,下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为841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17524.01元。前述款项在扣缴执行费8412元后,执行款609112.01元由本院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2021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执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35155号民事裁定书的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二、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作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