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361号
被执行人: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育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62773723。
法定代表人:郑松强。
被执行人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4012号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35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承担受理费5000元,因被告未主动缴交,本院依职权予以追缴,并移送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裁定、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505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上述款项本院已依法付给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4012号、(2021)粤03民终351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受理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海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