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5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育华路****。
法定代表人:郑松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上诉人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0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