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鸿宇兴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36820号
原告:东莞市鸿宇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宝屯社区康乐北路6号厚街万达广场4幢办公楼1722号(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GTBW14。
法定代表人:罗月兴。
委托代理人:黄东平,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育华路198号10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62773723。
法定代表人:郑松强。
原告东莞市鸿宇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东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瓷砖货款人民币154132.70元;2、判令被告依法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4771.11元(以当月拖欠货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货款到期之日起暂计至2020年9月15日,应计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详见附件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以上标的额合计人民币218903.81元。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5日,被告(买方、甲方)与原告(卖方、乙方)签订《瓷砖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外瓷砖。合同第2条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定金暂定价为10%,并在每月进度款中扣除;质保金3%,质量保证期为三个月,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的,于质量保证期满起五个工作日无息一次性将尾款付清给乙方;按进度付款,每月1日至30日月进度款质量周期,甲乙双方应安排专人在每月初五日内共同对好上月账单,乙方及时办理月进度款申报工作,甲方需在当月15日前支付上月进度款,付款金额为月进度款87%。合同第10条甲方的违约责任约定,如甲方没有按时如数支付任何一期货款给乙方,除因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赔偿所欠货款总数至交货之日起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给乙方,直至付清,同时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解除合同,追偿欠款及违约金。
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4月至8月期间的货款共计154132.70元,故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瓷砖采购合同》、对账确认单及送货单、已付款记录。
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调整为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对账单为原件,对账单上有被告指定人员马志明签字确认及加盖了被告的印章,并有送货单、《瓷砖采购合同》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4月至8月期间的货款154132.70元予以采信。被告未依约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欠款154132.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酌定以154132.70元为基数,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20年10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鸿宇兴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132.70元;
二、被告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鸿宇兴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4132.7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4元、保全费1614.51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4584元、保全费1614.5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584元、保全费1614.5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  慧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志恒(兼)
书记员 施  丽  凤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