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3131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黄江吉盛建材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WEX9237,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星光村富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易**。
被执行人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62773723,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育华路198号100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黄江吉盛建材批发部与被执行人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17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58847元及利息、受理费74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23131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014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59470元(***履行金1363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740元、执行费804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72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7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