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53民特38号
申请人:广东云某公司,住所:广东省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云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云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1.撤销云浮市云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云城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云区劳人仲案字[2023]80号仲裁裁决;2.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在2020年11月20日入职云某公司,约定月薪为4900元。***于2020年12月7日发生工伤事故,于2020年12月23日康复出院,云某公司依法在2020年12月15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了工伤认定。2021年1月23日,经云某公司与***达成合意并签署《协议书》,确认云某公司已经支付了18000元医疗费,约定由云某公司一次性补偿***误工费25000元(含先行支付的10000元及根据***办理保险报销后不足15000元的情况下补足余下金额),并约定协议签订后一切责任与云某公司无关,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2021年1月23日已合法解除。2021年7月1日,***获得保险报销3452.9元,并于2021年7月21日联系云某公司支付余下的款项11547.1元,云某公司随即安排***向***支付该款项,《协议书》所约定的云某公司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陈述在2022年8月向云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云浮市劳鉴委)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该委在2022年12月14日出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云劳鉴初字[2022]816号),确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3月7日。2023年2月3日,***向云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云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属于有效合同,且云某公司也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无权再主张案涉的工伤保险待遇。另外,***提出本案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依法不应支持。而云城区劳动仲裁委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排除云某公司与***之间已签署《协议书》的前提条件处理本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并依据不具备合法性的《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仲裁时效起算的依据,裁决云某公司承担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云某公司与***之间已经签署《协议书》处理本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云某公司也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无权再主张案涉工伤保险待遇。
二、《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纠纷和认定仲裁时效起算的依据:1.***超期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依法不予受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而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的通知》对医疗终结时间的标准进行了罗列,除了骨折伴脊髓损伤、尘肺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中毒之外的医疗终结时间均不超过12个月,其中,掌骨折医疗终结时间为2-4月,软组织损伤医疗终结时间为1-6周,手肌腱损伤为1-4月。***的工伤部位属于该范围,即医疗终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在2020年12月23日已出院,依法应在2021年5月23日前(4个月+30天)到云浮市劳鉴委申请初次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主张在2022年8月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其申请时间已超法定期限,依法不予受理。2.《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已明确***的医疗终结期为2021年3月7日,不存在延期或者其他情况。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认。而云浮市劳鉴委出具的《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确认了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3月7日,即该委明确了***的医疗终结期至2021年3月7日。因此,***应在2021年4月7日(2021年3月7日+30天)前提出鉴定申请,其超期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3.云浮市劳鉴委在明确知悉***的医疗终结期为2021年3月7日的情况下,对***在2022年8月已超期申请的情况下仍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属于程序违法,该结论书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三、***的各项仲裁请求已超仲裁时效。***自2021年1月23日已离职,且已与云某公司签订《协议书》放弃了其余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便是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依法也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举重以明轻,本案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依法也应在2022年1月22日前提出,而***在2023年1月20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一年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云某公司已履行了与***签署《协议书》的约定内容,***无权再提起本案的仲裁请求,且有关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依法不应支持,请求撤销云城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云区劳人仲案字[2023]80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云城区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云某公司的请求。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云某公司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负责人身份证,拟证明云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2,身份证,拟证明***的主体资格。
证据3,简易劳动合同,拟证明***与云某公司约定月薪为4900元的事实。
证据4,云浮市中医院出院记录,拟证明***在2020年12月7日因工伤就医的情况,***工伤受伤部位为右手第1掌骨开放性骨折,右手拇指伸肌腱断裂、手部软组织挫裂伤;
证据5,认定工伤决定书,拟证明云某公司依法在2020年12月15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的受伤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20年12月21日认定***的受伤属于工伤。
证据6,协议书,拟证明在工伤认定后,***与云某公司委托人***在2021年1月23日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1.明确云某公司在2020年12月9日已经垫付了医疗费18000元;2.经协商一致补偿25000元给***,已支付10000元,***领取保险待遇满15000元的情况下,云某公司不需支付剩余的15000元,若不足的,云某公司补足尾数给***;3.协议签订后,一切责任与云某公司无关,即***在2021年1月23日已经放弃了其余工伤保险待遇的事实。
证据7,解除劳动关系确认书,拟证明***已于2021年1月23日与云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资已全部结清的事实。
证据8,微信图片、电子回单、光盘,拟证明***与云某公司员工就履行协议书的后续事宜进行了对接:1.***于2021年7月1日获得了桂平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支付的3452.90元保险待遇;2.***在2021年7月21日确认云某公司尚需支付协议书约定的11547元;3.云某公司委托***在2021年7月22日向***支付了协议书尾款11547元;4.云某公司员工在2021年7月22日告知***全部款项已经支付完毕。双方因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权利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关系。
证据9,截图、《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拟证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规定:1.除了骨折伴脊髓损伤、尘肺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中毒之外的医疗终结时间均不超过12个月;2.手掌骨折医疗终结时间为2-4月,软组织损伤医疗终结时间为1-6周,手肌腱损伤为1-4月。***的受伤属于标准内骨科下属的四肢损伤,医疗终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证据10,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拟证明云浮市劳鉴委在***超期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依然对***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属于程序违法,该结论书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原则,依法应予排除。
证据11,仲裁裁决书,拟证明云某公司与***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已经仲裁处理。仲裁委违法排除《协议书》的约定审理案件,并依据不具备合法性的鉴定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存在错误裁决的事实。
针对申请人云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针对证据1-5,对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其中针对证据4,云浮市中医院的出院记录并未对***的医疗期作出判定。
针对证据6,真实性予以确认,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根据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撤销。该协议书签订时间在***的医疗期内,尚不清楚因工伤所得的合法赔偿款,云某公司利用其自身优势,与***签订该协议书,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且该协议书明显为格式文本,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针对证据7,真实性予以确认,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根据云浮市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书,***的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12月7日-2021年3月7日,双方确认于2021年1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
针对证据8,对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
针对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对于普通工伤规定的统一标准并不代表***的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且云浮市中医院并未对***的医疗期作出判定。
针对证据10,对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对象及内容不予确认,云浮市劳鉴委作为行政机关,当事人对其作出的法律文书不服的,应向云浮市劳鉴委或者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在该法律文书中已明确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并非属于非法证据。如云某公司对该结论书不服,应向有权机关申请复查。
针对证据11,对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内容不予确认。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如下:云劳鉴初字[2022]816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证据来源云浮市劳鉴委,拟证明云浮市劳鉴委于2022年12月14日向***作出伤残鉴定,明确伤残等级和停工留薪期。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云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证实了云浮市劳鉴委在***超期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依然对***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属于程序违法,该鉴定结论书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原则,依法应予排除。该证据只陈述了对等级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并未告知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的救济途径。另外,该证据的程序违法可以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5条规定中予以确认。
经审查查明,云区劳人仲案字[2023]80号仲裁裁决根据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认定如下事实:
***于2020年12月7日入职云某公司从事木工制作。2020年12月7日15时40分,***在云某公司承包的云浮市某项目工地内用手提锯安装模板工作时不慎锯伤右手,后送云浮市中医院诊治。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云区人社工认字〔2020〕199号),认定***在上述时间上班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22年12月14日,云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云劳鉴初字[2022]816号),鉴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3月7日。云某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于2021年1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确认收到云某公司已支付25000元赔偿款,并同意在裁决中予以扣减。
云城区劳动仲裁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等规定,裁决如下: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云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工伤保险待遇共肆万叁仟玖佰壹拾玖元捌角(¥43919.80);二、双方自2021年1月23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着重审查云某公司提出的撤销事由是否成立。
关于云某公司与***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于2020年12月7日入职云某公司从事木工制作。2020年12月7日,***在云某公司承包的云浮市某项目工地内用手提锯安装模板工作时不慎锯伤右手,后送云浮市中医院诊治。2020年12月21日,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云区人社工认字〔2020〕199号),认定***在上述时间上班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21年1月23日,云某公司与***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云某公司一次性补偿误工费25000元给***,协议签订后一切责任与云某公司无关。上述协议系在***未经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况下签订,签字时***并不清楚自身的伤残情况。该协议内容没有***的工伤赔偿条款,排除了***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权利,而且协议赔偿的金额亦远低于其应得的法定赔偿金额。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显示公平,依法属于可撤销之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侵权赔偿不影响其主张本案工伤赔偿的权利行使,故云某公司应向***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云某公司以已履行赔偿协议为由认为***无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撤销理由不成立。
关于《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的效力问题。《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云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云劳鉴初字[2022]816号),鉴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3月7日,合法有效,云某公司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不成立。
关于***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申请仲裁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云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云劳鉴初字[2022]816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于2023年2月3日向云城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未超过法律允许的一年时间,云某公司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申请人云某公司并无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云城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云区劳人仲案字[2023]80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云区劳人仲案字[2023]80号仲裁裁决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云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云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