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

***与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51执异1号
申请执行人:*大春,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12号附74号盛景天下1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845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杰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银柿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0628597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男,194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重庆杰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作出承诺,如被执行人到期未足额支付73万元,自愿作为担保人为被执行人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交追加第三人重庆杰民实业有限公司、***、***、**均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重庆杰民实业有限公司、***、***、**均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双方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均未提出复议或仅有一方申请复议后又撤回的,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裁定的全部义务。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