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

***都发租赁站与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20民初4892号
原告:璧山区都发租赁站,住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三角滩。
经营者:廖伟,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12号附74号盛景天下11幢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845XK。
法定代表人:秦国英。
本院在审理璧山区都发租赁站与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都发租赁站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都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璧山区都发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潘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林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