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

铜梁区宏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杨***祖国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353号之二
原告:铜梁区宏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接龙新村。
经营者:***,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12号附74号盛景天下11栋1-1。
法定代表人:秦国英。
被告:*祖国,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梁区宏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祖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梁***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梁***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梁区宏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铜梁区宏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花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