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杰民实业有限公司与辛大银,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6402号
原告:重庆杰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银柿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6285974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大道12号附74号盛景天下1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845XK。
法定代表人:秦国英,经理。
被告:辛大银,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杰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二仙建筑有限公司、辛大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2021年11月3日,原告重庆杰民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杰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重庆杰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 官助 理 谢 东
书 记 员 王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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