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1554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地址:衡水市景县龙华内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8DPB38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韦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镇后孙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3479800606。组织机构代码:34798006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韦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冀1127民初15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韦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第三方平台资金8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房产、土地。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福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定,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韦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第三方平台资金8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房产、土地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