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韦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韦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18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

被申请人:河北韦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添娇。

被申请人:夏添娇。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常艳雪。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韦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夏添娇、***、常艳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做出(2020)冀1127财保23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北韦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夏添娇、***、常艳雪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3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韦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夏添娇、***、常艳雪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韦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夏添娇、***、常艳雪名下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38万元的冻结及其名下房产、地产、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