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绿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怀来绿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30民初1760号
原告:怀来绿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一街新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来绿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来绿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