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铁力市宝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恒硕集团黑龙江桦之源饮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恒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81民初1419号
原告:铁力市宝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新铁街9委。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硕集团黑龙江桦之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林业局建设营林所二十八施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黎武权,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恒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长春文化印刷产业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立春,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力市宝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盛公司)与被告恒硕集团黑龙江桦之源饮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恒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宝盛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宝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力市宝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计1,336元,由铁力市宝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邓宝海
审判员  万发亮
审判员  王书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