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执490号
***、吉林省恒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省恒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80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年7月21日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6元,其中包括执行标的11119452.5元、执行费78513.1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802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802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