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方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方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吉0112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8729204元及违约金436460元和相关费用。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方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只需等待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的工程款即可,暂不需要本院采取其他的执行措施,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112执3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