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2民初1408号
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方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6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恒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双阳区长春文化印刷产业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方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省恒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方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方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方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75.00元,由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方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