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二终字第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润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
负责人吕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12月10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
上诉人吉林省润丰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对该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润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省润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省润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为46.0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润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邢春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