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920号
原告: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理人:梁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莹,女,1994年8月26日出生,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华阴市城关初级中学,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
法定代表人:刘少田,校长。
原告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阴市城关初级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1337.5元,由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高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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