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81执保77号
立案庭:
关于申请人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据你庭移送的(2021)陕0581财保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我局已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847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账户:61001646208052513121,户名: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