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304号
申请人: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莹莹,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西安常盛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公户资金50215.13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50215.13元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提供了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绿地集团西安常盛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XXXXXXXXXXXXXXX小账户、中国银行西安华陆大厦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共计50215.13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保全申请费522元,由申请人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年 九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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