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1财保7号
 
申请人: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三环文景路中港国际B座24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238492
法定代表人: 梁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莹,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区南关文化景区旅游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3053341838
法定代表人:田小平。
申请人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847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户名: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陕西博众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847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户名: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12元,由申请人陕西鲁明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晓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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