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艺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佳木斯艺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33民初526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国刚,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为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代为法律文书、上诉。
被告:佳木斯艺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5513215803.
法定代表人:高子贵,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白禄,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权限:参加一审、二审开庭、代为陈述、答辩、质证、辩论、申请回避、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112部队。
法定代表人:戴军,该部队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作林,黑龙江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反诉、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艺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32112部队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应返还原告***2313元。
审判员  吴利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