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4民初10627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被告:哈尔滨东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陶瓷市场**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东酷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