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酷装饰有限公司

献县裕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哈尔滨东酷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9民初3238号
原告:献县裕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哈尔滨东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
献县裕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哈尔滨东酷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献县裕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裕顺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裕顺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530元,减半收取计3765元,由原告献县裕顺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闫丽钗
人民陪审员哈*
人民陪审员杨帅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