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104民初3981号
原告:任**,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丽丽,哈尔滨市道外区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东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6号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复大市场陶瓷市场一期库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与被告哈尔滨东酷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丽丽,被告东酷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酷公司给付拖欠任**的工资4200元;2.判令东酷公司给付任**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050元;3.案件受理费由东酷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任**是2017年8月1日经**贵(东酷公司的工长)介绍到东酷公司工作,从事瓦工岗位,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普通砖40元/屏幕、全瓷砖45-50/米(砖的大小)、砌大杠、防水、线沟200元、厨房烟道、卫生间地面找活100元、室内找平按15元/平米,砌红砖2寸80元/平米、室内瓷砖造型按难度300-500元结算工资。任**工作至2017年9月4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东酷公司拖欠工资金额为4200元,至今未支付。此工资是三家装修工钱,装修地点均是生活汇。在此期间任**找东酷公司要工资,但是公司以把钱给**贵了不能再支付工资为由,拒不给付任**。任**为此诉至道外区劳动仲裁,要求立即给付拖欠的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但未得到支持。现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任**的诉讼请求。
东酷装饰公司辩称,不同意任**的诉讼请求。双方并不相识,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东酷公司已将房屋装饰的水电、瓦工、木工人工活发包给了案外人**贵,***并非东酷公司员工,任**可能是**贵另行雇佣的工人。***与东酷公司从未协商过工资待遇及工作内容,工钱也不与东酷公司进行结算。任**也不接受东酷公司的用工管理,东酷公司的规章制度也不约束任**。综上,***与东酷公司之间不存在人身、经济隶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要件,请人民法院驳回任**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举示的证据一系劳动仲裁裁决书,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2.任**举示的证据二、证据六能证明其在东酷公司装修工地进行施工,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3.任**举示的证据三系证人证言,但该证人未出庭作证,在无其他证据作证其证言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4.任**举示的证据四、证据五能证明其与**贵之间的劳务关系,但不能证明其与东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5.东酷公司举示的证据一能证明**贵、任**均不在其单位职工名单中,与本案有关,本院不予采信;6.东酷公司举示的证据二能证明东酷公司将案涉施工项目发包给**贵,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日,任**通过**贵到东酷公司的装修工地从事瓦工工作,工作至2018年9月4日,工资由***按其工作内容、工作量发放。***与任**均不在东酷公司打卡考勤范围内。
东酷公司与**贵签订了项目分包确认单,将生活汇6-2-3202项目工程发包给**贵,工期自2017年8月10日至2017年9月20日。东酷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贵给付生活汇6-2-3202项目瓦木工结款。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任**与东酷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任**与东酷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其也不在东酷公司打卡管理人员中,不能证明其系东酷公司员工;其次任**在东酷公司项目工地工作时间较短,只是短时间从事瓦工工作,工作内容也是由***指派,不能证明其与东酷公司形成了固定的劳动关系;并且任**的工资不由东酷公司发放,是由***按工作量计件发放。任**虽然在东酷公司项目工地进行工作,但东酷公司已与**贵签订项目分包确认单,将该项目发包给**贵。综上,***与东酷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诉请东酷公司给付劳动报酬及赔偿,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自认其系通过**贵到东酷公司进行的工作,工资发放也是由***计件发放,因此***与**贵系雇佣关系,其应向***索要相应劳务报酬。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