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21执72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挽鞑媒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2019)浙04民终3042号民事判决书的要求将款项转入了嘉善法院的指定账户,属按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现申请执行人挽鞑媒体设备有限公司已收到937838元,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终304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