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2民初33090号
原告:***,男,
1968
年
5
月
20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川,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为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锃桢,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向小明,男,
1968
年
11
月
7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镇泾阳村横泾
XXX
号。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向小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
年
9
月
1
日立案。原告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601.04
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玲英
书 记 员
施绮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