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2民初33090号






原告:***,男,
1968

5

20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川,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为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锃桢,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向小明,男,
1968

11

7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镇泾阳村横泾
XXX
号。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向小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

9

1
日立案。原告于
2020

12

8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601.04
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玲英






书 记 员


施绮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