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盈瑞航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黑龙江盈瑞航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执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盈瑞航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
法定代表人:刘佳新,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盈瑞航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盈瑞航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110民初86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盈瑞航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6573.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马 晨
审 判 员  刘 哲
审 判 员  张丽莉
(院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耀雷
书 记 员  黄殿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