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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县流水镇山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28民初1814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小湖庄180号一层东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县流水镇山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流水村山门村175号; 负责人:***,职务村主任。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平潭县流水镇山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山门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山门村委会的村主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门村委会偿还**公司工程劳务款169607元及相应利息(从2017年5月1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拖欠工程169607元的月利率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山门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公司通过招标方式承包了山门村委会发包位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流水镇山门村民委员会美丽乡村提升“五清楚”——(环岛路旁停车场)工程施工劳务。工程结束后,经核算工程劳务款总计为170928元,后又被审核扣减1321元,最终审核工程劳务款总计为169607元,该工程于2017年5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按双方于2016年9月5日所签订的书面《劳务承包合同》应于工程验收后结算清全部工程款,山门村委会又于2020年5月13日确认上述拖欠的工程劳务款,但至今未支付,故提起本案诉讼。 山门村委会辩称,一、**公司未提供立项申请材料,两委会记录、村民代表大会记录、以及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照片、中标通知书;二、***自2018年9月当选村委会主任以来,上一任村委会主任没有跟本届村委交接任何材料及合同,包括本案的材料的,故本着对村民负责,对美丽乡村专款专用负责,请对接纪委及经管站调查清楚;三、根据**公司提供的工程预算审核书,其编号为RS(平潭支造)2××5号,根据常理可以推断是在2017年做的编号,而下面的落款时间竟然是2016年7月11日,显然是因为中标时间是2016年8月20日,为追求时间吻合而特意将预算审核时间填为2016年7月11日,造价痕迹明显;四、**公司在诉状中所述的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公司所提供制作本案的相关证据,企图侵害我村利益,山门村委会将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请求依法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11日,福建荣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受山门村委会委托,对其送审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山门村美丽乡村整治改造提升五清楚——(环岛路旁停车场)进行工程预算审核,制作《工程预算审核书》对送审金额181309元,核减10381元,确定的审后金额170928元。山门村委会在《工程预算审核书》上加盖公章。 2016年8月20日,山门村委会作为招标人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所递交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山门村美丽乡村整治改造提升五清楚——(环岛路旁停车场)(招标编号:ZHY-(招)-2×××-3号)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170928元;工期:20个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等内容。招标人山门村委会加盖公章,时任村主任**签字,招标代理机构福建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加盖私章。 2016年9月5日,山门村委会作为甲方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该工程分项目分包给乙方,双方就劳动分包及其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劳务分包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山门村美丽乡村整治改造提升五清楚——(环岛路旁停车场);二、分包方式:劳务分包;三、劳务分包工作内容:环岛路旁停车场;七、结算方式:按实际验收结审工程量结算,结清全额数目;八、付款方式:竣工验收前付款80%,竣工验收后结算清全部金额数项等条款。山门村委会时任村主任**、村书记林财在甲方处签字并加盖公章,**公司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开始施工,同年10月20日竣工。山门村委会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确认讼争工程于2017年5月15日验收,决算造价170928元,记载验收意见:本工程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完工,施工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现场观感质量一般,工程评定为合格,同意验收。建设单位山门村委会的村书记林财作为单位负责人,时任村主任**作为验收人签字,并加盖山门村委会公章。 2017年10月3日,**公司向项目监理机构福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支付报审表》,申请支付工程款170928元。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扣款1321元,确定应付款为169607元,后经项目监理机构福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后加盖公章予以确认。2019年7月20日,**公司开具两张增值税发票,合计金额169607元。2020年6月4日,山门村委会书记林财在《工程进度支付报审表》审批意见一栏签字,并加盖山门村委会公章。嗣后,**公司向山门村委会催讨未果,遂成讼。 本院认为,**公司与山门村委会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关系,有**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劳务承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进度支付报审表》为凭,上列证据均有加盖山门村委会公章,现未有证据证明山门村委会公章为虚假公章或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系山门村委会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山门村委会提出讼争工程的立项、签约、施工、结算等均未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抗辩。民主议定程序系山门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内部管理程序,山门村委会时任村主任**、村书记林财在上列证据中签字并加盖公章,**公司有理由相信上述行为得到山门村委会的授权,且山门村委会虽提出异议但未能就其加盖公章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公司诉请山门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69607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公司尚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讼争合同未对逾期付款利息标准作相应约定,结合双方约定“竣工验收后结算清全部金额数项”,以及山门村委会于2020年6月4日同意《工程进度支付报审表》审核的金额,对自2020年6月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利率即3.85%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潭县流水镇山门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96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7元,由平潭县流水镇山门村民委员会负担3808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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