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10621号
原告:**,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阳,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区宇能源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无锡市长恒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桃溪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5589598C。
法定代表人:薛念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新,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啸石,该公司业务经理。
第三人:江苏嘉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画溪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3819818T。
法定代表人:王勋良。
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江苏区宇能源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无锡市长恒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嘉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孙恒俊
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
人民陪审员 蒋其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彦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