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新众泰联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3516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宇,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辉,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新众泰联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妮,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姜子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茂峰,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经济开发区。
被告:秦伟,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新众泰联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秦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振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