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民初1794号
原告:淄博贵合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法定代表人:石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国,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睿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姜子良,董事长。
原告淄博贵合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同日向原告淄博贵合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原告淄博贵合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贵合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 婧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牛文倩
书 记 员 韩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