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4724号之一
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窝托社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66285705。
法定代表人:耿佃青,经理。
被告: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西路齐都花园生活区3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305164326090Q。
法定代表人:姜子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鲁0305民初47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杰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4724号之一
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窝托社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66285705。
法定代表人:耿佃青,经理。
被告: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西路齐都花园生活区3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305164326090Q。
法定代表人:姜子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鲁0305民初47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