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739号
申请人: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窝托社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66285705。
法定代表人:耿佃青。
被申请人: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西路齐都花园生活区3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305164326090Q。
法定代表人:姜子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