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03财保1214号
申请人:***,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695号尚都科技大厦18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齐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01号滨海一号项目9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12345907.81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向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典建工有限公司、青岛齐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45907.8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