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奋跃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奋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1071号
原告:南京奋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MG99WX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A栋办公楼2-029。
法定代表人:郭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俊波,江苏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80276129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107号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奋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奋跃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奋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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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朱 睿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 艳
书 记 员  蒋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