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5967号
原告:南京飞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NAMEP87,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栖霞大道18号高力汽配城1-7。
法定代表人:苏宏伟。
被告:南京奋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MG99WX6,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栖霞大道18号高力汽配城1-7。
法定代表人:苏宏伟。
原告南京飞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奋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飞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到庭参与诉讼,现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飞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81元,减半收取1190.5元,由原告南京飞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廉曙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尹 洁
书 记 员 祝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