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奋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3916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1月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月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申请人:南京奋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A栋办公楼2-0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MG99WX6。
法定代表人:钟美霞,总经理。
被申请人:钟美霞,女,汉族,1981年9月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奋跃建设有限公司、钟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苏0402民初391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南京奋跃建设有限公司、钟美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采取了冻结措施。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奋跃建设有限公司、钟美霞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京奋跃建设有限公司、钟美霞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韩雁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