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291执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美林凯迪木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迎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周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
法定代表人:奚之贵,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91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财产在196759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