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6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美林凯迪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小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永,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路因与上诉人安徽美林凯迪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80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安徽美林凯迪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均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路、安徽美林凯迪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路、安徽美林凯迪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路、安徽美林凯迪木业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殷 平
审判员 周大庆
审判员 陈铜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吴海燕
书记员陶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