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名大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名大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中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421执11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名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京介小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579670176A。
法定代表人:黄恒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全儒,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承强,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桂中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新华街旧武装部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584343479R。
法定代表人:李忠,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名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桂中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2021)桂14民终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桂中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名大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250669.0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6250669.08元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402元及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桂中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2021)桂1421民终5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桂中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桂中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中东镇中东街(新市场)的1、2、3幢房产及山圩镇农贸市场1、2、3、4、5幢房产均已经拆除。位于中东镇的地块【证号:扶国用(2011)第(02)149号,面积10622.95平方米】)及山圩镇农贸市场(E地块)均已用于抵押借款。经与抵押权人联系,其中中东镇的地块尚欠借款本息约1000万元,山圩镇农贸市场(E地块)尚欠借款本息超900万元。本院已对中东镇地块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查封,对山圩镇地块进行查封。由于中东镇的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相关的报建手续,政府相关部门正调查处理中,目前不宜进行处置。已查封的山圩镇E地块由于尚有超900万元的借款本息未还,没有处置的实际意义。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桂中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广西桂中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依法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实现本案任何债权,被执行人未缴纳本案执行费58820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桂中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西桂中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西桂中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但不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经院长批准,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光席
审判员  罗惠民
审判员  谭海枝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滕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