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2493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广东名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东山街道迎宾大道粤西国际建材城F区商住楼F1-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579670176A。
法定代表人:陈汉群。
原告***与被告广东名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庄华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颖梅
书 记 员 戴美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