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4民初2846号
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华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镇礼义路(北头咀冲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9467063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名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东山街道迎宾大道粤西国际建材城F区商住楼F1-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579670176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华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名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华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华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华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5.54元,减半收取计1427.77元,由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华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