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982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名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东山街道迎宾大道粤西国际建材城F区商住楼F1-1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戴创新,男性,1983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名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9民终168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见该判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戴创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55690元,本院于2022年06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
四、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五、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六、2022年10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告知该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执行名单、限制高消费,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七、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再次发起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税务、证券、保险、工商、民政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行踪,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0982执1181号案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芝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