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33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金鼎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万达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胡晓斌,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何广,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金鼎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盛公司)及一审被告何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8民终177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上诉理由一致,二审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进行了充分详细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阎 涛
审 判 员 胡 钉
审 判 员 古莉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屈高洁
书 记 员 文小平